关于下达扬州市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2828
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扬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扬府办发【2018】115号)、《扬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扬府办发【2018】114号)及《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各类锅炉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90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完成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
2、全面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3、燃气锅炉按照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3、燃用成型生物质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做到以下几点:
(1)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2)10蒸吨/小时以上的成型生物质锅炉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整治任务措施及名单
对照整治要求,逐台锅炉建立台帐,逐台锅炉明确整治措施,实行销号式管理,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见附表1)全面禁止使用煤炭作燃料,予以淘汰,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替代。
2、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见附表2)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关闭停用各类小型燃煤设施(锅炉及茶水炉、经营型燃煤炉灶、农村生产、水产养殖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农村偏远地区,可改用成型生物质作为燃料,但必须使用专业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燃气锅炉整治(见附表3)实施低氮改造,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实现低氮燃烧,确保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5、全面整治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见附表4),清理不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未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对符合专用锅炉要求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10蒸吨以上的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对市区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全部依法清零,对流动摊贩等使用散煤用户推行“煤改电”、“煤改气”整治,进行销号式管理。同时,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散煤流入。
通过排查发现有不在名单的锅炉,要按照以上要求补充列入名单,一同开展整治。
三、整治任务分工
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各类锅炉、设施整治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整治工作,负责各类锅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整治工作实施情况的统一调度,及时发布信息,通报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对整治工作绩效评估。具体负责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含直燃生物质锅炉)整治、燃气锅炉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推进,配合开展散煤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摸底。对逾期未完成整治的锅炉,不得通过年检,一律不予核发锅炉使用证。用能单位自行拆除锅炉后,督促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负责督促完成个体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进行排查整治,建立清单,负责散煤整治工作牵头组织推进。
市发改委:负责推进能源结构调整,负责统筹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市工信局:负责推进全市集中供热、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开展技术改造,减少污染排放。
市财政局:统筹环保专项资金,积极给予燃煤锅炉整治政策、资金扶持,保障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经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燃煤设施的排查,建立清单,协调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督指导辖区内医院、饭馆(浴场)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排查整治流动摊贩等使用散煤情况,建立清单,配合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小型燃煤设施、燃气锅炉整治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导;督促宾馆、酒店做好燃煤锅炉等小型燃煤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负责督促完成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
四、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1、市财政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扶持,对市本级按期完成淘汰替换任务的锅炉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地方补助政策。各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配套出台相应补助政策,鼓励燃煤锅炉加快淘汰。
2、鼓励用热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
3、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严格控制燃煤锅炉项目审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区禁止新(改)建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4、坚持依法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按要求必须拆除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到位。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含工业窑炉),要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下达限期停业整改文件,并督促落实。对环保手续不全的锅炉(含工业窑炉),要及时予以取缔。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环保、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查封违法排污锅炉。
5、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过媒体将燃煤锅炉整治的政策法规、整治措施、整治对象和政府扶持措施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宣传燃煤锅炉整治的重要意义和依据,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合力推进整治工作。
6、加强信息传递。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度,从2019年5月起,各地要于每月28日前,将锅炉整治最新进展情况、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整治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建议措施及时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气办将组织锅炉整治工作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向各地政府通报。(联系人:徐俊兵 电话:0514-80831967)
附件1:10-35吨燃煤锅炉整治清单
附件2:65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清单
附件3: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清单
附件4:生物质锅炉整治清单
附表1
10-35吨燃煤锅炉整治清单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锅炉台数 | 锅炉规模(蒸吨/小时) | 整治类型 |
1 | 高邮市 | 高邮市助剂厂 | 1 | 20 | 1 |
2 | 高邮市 | 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 | 25 | 1 |
3 | 高邮市 | 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 | 25 | 1 |
4 | 江都区 | 江苏粮满仓农化有限公司 | 1 | 10.5 | 1 |
5 | 江都区 | 扬州华兴化工有限公司 | 1 | 10.5 | 1 |
6 | 江都区 | 扬州江汉针纺有限公司 | 1 | 11 | 1 |
7 | 江都区 | 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 | 1 | 13.5 | 1 |
8 | 江都区 | 扬州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 | 15 | 1 |
9 | 江都区 | 江苏天和制药有限公司 | 1 | 15 | 1 |
10 | 江都区 | 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 | 1 | 20 | 1 |
11 | 江都区 |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1 | 20 | 1 |
12 | 江都区 |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1 | 20 | 1 |
13 | 江都区 | 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 | 1 | 30 | 1 |
14 | 江都区 |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1 |